12Cr1MoV、12CrMoV、12CrMo、15CrMo合金结构钢板供货技术协议 标准编号:Q/XGJX555-2022
12Cr1MoV、12CrMoV、12CrMo、15CrMo合金结构钢板供货技术协议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协议适用于厚度 10~75mm 的 12CrMoV、12Cr1MoV、12CrMo 和 15CrMo 热轧交货合金结构钢板,规定了该类钢板的尺寸、外形、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内容。
2 尺寸、外形、质量及允许偏差
2.1 尺寸与外形偏差
钢板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应符合 GB/T709 标准的规定。
2.2 交货质量计算
钢板按理论质量交货,计算用钢板密度为 7.85kg/dm³。
3 技术要求
3.1 钢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规定,成品分析和熔炼分析的偏差应符合 GB/T222 标准的规定;钢中残余元素Ni、Cu含量应各不大于0.30%,结果记入质量证明书中。
| 钢种 | 化学成分(wt%) | |||||||
|---|---|---|---|---|---|---|---|---|
| C | Si | Mn | Cr | Mo | V | P(≤) | S(≤) | |
| 12CrMoV | 0.08~0.15 | 0.17~0.37 | 0.40~0.70 | 0.30~0.60 | 0.25~0.35 | 0.15~0.30 | 0.030 | 0.020 |
| 12Cr1MoV | 0.08~0.15 | 0.17~0.37 | 0.40~0.70 | 0.90~1.20 | 0.25~0.35 | 0.15~0.30 | 0.030 | 0.020 |
| 12CrMo | 0.08~0.15 | 0.17~0.37 | 0.40~0.70 | 0.40~0.70 | 0.40~0.55 | - | 0.030 | 0.020 |
| 15CrMo | 0.12~0.18 | 0.17~0.37 | 0.40~0.70 | 0.80~1.10 | 0.40~0.55 | - | 0.030 | 0.020 |
3.2 冶炼方法
钢由氧气转炉冶炼,并经炉外精炼。
3.3 力学性能
3.3.1 交货状态力学性能
钢板以热轧状态交货时,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应符合表2的要求;如屈服现象不明显,可测规定残余伸长应力 Rp0.2。
| 牌号 | 力学性能 | ||||
|---|---|---|---|---|---|
| 抗拉强度 Rm(MPa)≥ | 屈服强度 ReL(MPa)≥ | 断后伸长率 A(%)≥ | 常温横向冲击功 AkV(J)≥ | 180°冷弯 | |
| 12CrMoV | 440 | 225 | 31 | 19 | d=3a |
| 12Cr1MoV | 440 | 225 | 31 | 19 | d=3a |
| 12CrMo | 410 | 265 | 31 | 19 | d=3a |
| 15CrMo | 440 | 295 | 31 | 19 | d=3a |
3.3.2 试验方法标准
钢板拉伸、冲击试验毛坯样取样方法参照 GB/T2975;拉伸试验方法执行 GB/T228;冲击试验方法执行 GB/T229。
3.3.3 冲击功值计算规则
冲击功值按三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允许其中一个试样单个值低于表2规定值,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 70%。
3.3.4 薄钢板冲击试验要求
厚度为 6mm≤12mm 的钢板做冲击试验时应采用辅助试样:
1. 6mm~8mm 钢板:试样尺寸 5mm×10mm×55mm,试验结果应不小于表2规定值的 50%;
2. >8mm~11mm 钢板:试样尺寸 7.5mm×10mm×55mm,试验结果应不小于表2规定值的 75%。
3.3.5 冲击试验不合格复验规则
冲击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应从同一张钢板或同一样坯上再取一组三个试样进行试验;前后两组六个试样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表2的规定值,允许其中两个试样低于规定值,但低于规定值 70%的试样只允许1个。
3.4 交货状态
钢板以 热轧、正火、正火+回火 状态交货。
3.5 表面质量
3.5.1 严禁缺陷要求
钢板表面不允许存在裂纹、气泡、结疤、折叠和夹杂等缺陷;钢板不得有分层。如有上述表面缺陷,允许清理:清理深度从钢板实际尺寸算起,不得超过钢板厚度公差之半,并应保证钢板的最小厚度;缺陷清理处应平滑无棱角。
3.5.2 其他缺陷允许范围
其他缺陷允许存在,但其深度从钢板实际尺寸算起,不得超过厚度允许公差之半,并应保证钢板的最小厚度。
3.6 超声波探伤检查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厚度大于 10mm 的钢板应按 GB/T2970 标准逐张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探伤级别在合同中注明。
4 检验规则
4.1 检验责任
钢板检验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需方有权按本协议进行验收。
4.2 组批规则
钢板应成批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炉号、同一厚度、同一轧制制度的钢板组成,每批重量不得大于30吨。
4.3 复验规则
钢板初验不合格时,可再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复验;复验中的一个试样需取在初验的钢板上,另一个试样取在该批中的任意张钢板上;复验结果合格,则该批钢板可以交货。
5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钢板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 GB/T247 标准的规定。
6 协议生效条款
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原协议 Q/XGJX42-2009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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