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10163-2热轧钢板、宽扁钢和型钢表面状态的交货要求
欧洲标准 EN10163-2
2004.12
ICS 77.140.50 替代 EN 10163-2:1991
热轧钢板、宽扁钢和型钢表面状态的交货要求
第2部分:钢板和宽扁钢
CEN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1范围
本部分是EN 10163-1交货技术条件的补充规定,适用于厚度为3mm≤t≤400mm的热轧钢板和宽扁钢的表面质量。
注:对于厚度>400mm的钢板应在订货时达成特殊协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欧洲标准包括注日期和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推荐使用该文件的最新版本。
EN 10029 厚度不小于3mm的热轧钢板-尺寸、外形和重量偏差
EN 10051 无镀层连续热轧非合金钢和合金钢厚板、薄板和钢带-尺寸和外形偏差
EN 10163-1:2004 热轧钢板、宽扁钢和型钢表面状态的交货要求-第1部分:一般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扁平材产品的瑕疵 imperfection of flat products
除裂纹、结疤和拉裂外,深度和(或)面积不大于规定界限值的表面不连续。
3.2
扁平材产品的缺陷 defects of flat products
包括所有裂纹、结疤和拉裂,深度和(或)面积大于规定界限值的表面不连续。
4一般要求
除EN 10163-1规定的情况外,需向需方保证所有目视可见的不连续缺陷已经标识、评价并在交货前进行了适当的修整,产品应以除鳞状态订货。(见EN 10163-1:2004的第4章)
5分类
表面要求和修整状态分为两级,每一级又被分为三个子级。
A级 表面状态应符合6.2.1和6.3.2.2条的要求。不连续缺陷的影响面积和修磨部分的剩余厚度可以小于相应偏差标准规定的最小厚度。
B级 表面状态应符合6.2.2和6.3.2.3条的要求。不连续缺陷的影响面积和修磨部分的剩余厚度不得小于相应偏差标准规定的最小度。
子级1 铲削和(或)修磨后允许焊补,并符合6.3.3.2条的要求。
子级2 只有在双方同意且在订货时确认,可以允许焊补(见6.3.3.3条)。
子级3 不允许焊补。
要求的级别和子级在相应的材料或产品标准里规定。如果在订货时没有其它规定,应为A级和子级1。
6技术要求
6.1不连续的深度和影响面积
EN 10163-1的要求适用。
6.2修整要求
6.2.1A级
6.2.1.1瑕疵
6.2.1.1.1对深度不超过表1规定值不连续缺陷(裂纹、结疤和拉裂除外(见6.2.1.2.3))认为是生产过程中必然产生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允许存在。
不连续之下剩余厚度在表1规定的范围内,且小于EN10029和EN10051规定的最小厚度,允许不连续的影响面积最大不超过检查面积的15%。
表1 缺陷的最大允许深度
单位:mm
产品的公称厚度 t | 缺陷的最大允许深度 |
3≤t<8 | 0.2 |
8≤t<25 | 0.3 |
25≤t<40 | 0.4 |
40≤t<80 | 0.5 |
80≤t<250 | 0.7 |
250≤t≤400 | 1.3 |
6.2.1.1.2对深度不超过表1规定值的裂纹、结疤和拉裂(见6.2.1.2.3)等不连续,当其深度超过表1的范围但不超过表2的范围且影响的面积总和不超过检查面积的5%时,则可以不进行修整。
除不连续缺陷之外的剩余厚度小于EN10029、EN10051规定的情况,不连续的影响面积最大不超过检查面积的2%。
表2 缺陷的最大允许深度
单位:mm
产品的公称厚度 t | 缺陷的最大允许深度 |
3≤t<8 | 0.4 |
8≤t<25 | 0.5 |
25≤t<40 | 0.6 |
40≤t<80 | 0.8 |
80≤t<150 | 0.9 |
150≤t<250 | 1.2 |
250≤t≤400 | 1.5 |
6.2.1.2缺陷
6.2.1.2.1深度超过表1的范围但不超过表2的范围,影响面积大于检查面积的5%的不连续缺陷应进行修整。
6.2.1.2.2深度超过表2的范围的不连续缺陷无论其数量均应进行修整。
6.2.1.2.3对具有一般深度和锐度并影响产品使用的裂纹、结疤和拉裂等不连续缺陷不考虑其深度与数量均应进行修理。
6.2.2B级
除在不连续缺陷之下和修整区域的剩余厚度不小于相应的欧洲标准规定偏差的最小允许厚度的情况外,适用6.2.1.1和6.2.1.2条的要求。
6.3修整方法
6.3.1一般要求
应使用EN 10163-1和以下要求。
6.3.2修磨
6.3.2.1简介
生产厂可以通过修磨将整个表面修整到相应的欧洲标准规定的尺寸要求的最小厚度。
缺陷的修磨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
6.3.2.2A级
6.3.2.2.1表3和表4给别给出了修磨面积的最大允许深度。
表3 修磨面积不大于检验面积15%的最大允许深度
单位:mm
产品的公称厚度 t | EN 10029和EN 10051规定的最小厚度的允许修磨深度 |
3≤t<8 | 0.3 |
8≤t<15 | 0.4 |
15≤t<25 | 0.5 |
25≤t<40 | 0.6 |
40≤t<60 | 0.7 |
60≤t<80 | 0.8 |
80≤t<150 | 1.0 |
150≤t<250 | 1.2 |
250≤t≤400 | 1.4 |
表4 修磨面积不大于检验面积2%的最大允许深度
单位:mm
产品的公称厚度 t | EN 10029和EN 10051规定的最小厚度的允许修磨深度 |
3≤t<8 | 0.4 |
8≤t<15 | 0.5 |
15≤t<25 | 0.7 |
25≤t<40 | 0.9 |
40≤t<60 | 1.1 |
60≤t<80 | 1.3 |
80≤t<150 | 1.6 |
150≤t<250 | 1.9 |
250≤t≤400 | 2.2 |
6.3.2.2.2修磨面积的深度小于表3给出的值,且影响面积不超过检验面积的15%,允许修磨面积的厚度小于EN 10029和EN 10051规定的最小厚度。
6.3.2.2.3修磨面积的深度超过表3给出的值但小于表4给出的值,在产品一面的总修磨面积应不超过检验面积的2%。若产品表面面积大于12.5m2,则小于最小允许厚度的单个修磨面积不得大于0.25m2。
6.3.2.2.4表4的要求也可适用于产品两个面上的两个相对修磨面之间的剩余厚度。
6.3.2.3B级
修磨区域的剩余厚度不应小于相应的欧洲标准规定偏差的最小允许厚度。
6.3.3焊补
6.3.3.1一般要求
下边各条适用于不能按6.3.2条规定的修磨进行修整,使用焊补修整的缺陷。
6.3.3.2子级1
单个焊补面积不得大于0.125m2,焊补面积的总量不得超过0.125m2或检验表面的2%(取二者的较大值)。
在测定区域范围时,若修磨和焊补区域之间的距离小于它们的平均宽度时,应视为一个区域。
6.3.3.3子级2
只有在订货时协商同意才允许进行焊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规定与6.3.3.2不同的要求。
6.3.3.4子级3
不允许焊补。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表面状态的级和子级以及其要求
表A.1给出了表面状态的级和子级以及各自的要求。
表A.1表面状态的级和子级以及各自的要求
修磨区域的剩余厚度应符合6.3.2.2的要求 | ||||
铲削/修磨修整后焊补 | 按协议焊补 | 不允许焊补 | ||
A级 | 子级1 | × | ||
子级2 | × | |||
子级3 | × |
修磨区域的剩余厚度不低于偏差标准的应符合6.3.2.3的要求 | ||||
铲削/打磨修理后焊补 | 按协议焊补 | 不允许焊补 | ||
B级 | 子级1 | × | ||
子级2 | × | |||
子级3 | × |